狗粮是狗饲料吗?
从字面意思理解,“粮”指主食物。“狗”是消费主体。那么“犬粮”自然是供犬类(宠物)消费的粮食。 但现在市面上有很多商品都不是以“粮”命名。这些商品有干粮、湿粮(罐头)、零食、保健品等等。 不过大家一直有一个认知误区,认为进口商品都是高端货,国产商品都是低端货。其实这是很片面的。比如同样产自日本的百利和绿十字就比国内很多品牌都要便宜得多;而来自美国的荒野盛宴与瑞士的欧恩焙等品牌的价格也远远高于国产商品。所以不能从价格上来认定商品的品质。
市面上的产品有很多种,它们之间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有适合不适合的区别。 比如对于胃肠道功能较差的狗狗,建议少食多餐,应选择肠道比较容易消化的食物(粗纤维含量低的食品),那么就可以选择以肉类为原料的狗粮,如鸡肉糙米狗粮或牛肉燕麦狗粮;如果狗狗处于生长发育阶段或者身体瘦弱,可以给予营养丰富的犬粮,如鸡肉米饭犬粮或鱼肉蛋黄犬粮。 而对于体质较好,消化功能正常的狗狗则没有必要太讲究,可以选择性价比高的狗粮,如蔬菜粮(含有多种维生素,特别添加矿物质的狗粮);也可以自己动手给爱宠做点美食,但要注意不要过分溺爱,频繁更换食谱,以免造成肠胃不适。
饲料分为宠物饲料和畜禽饲料,饲料原料分为宠物饲料原料和畜禽饲料原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活动,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因此,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定义,狗粮、猫粮等宠物食品属于宠物饲料,生产宠物饲料的企业为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其在产品出厂销售时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本产品不是人食用的食品,应当在饲料经营场所销售,且不得与人用食品混放”等标示语。动物性饲料原料和动物副产品饲料原料的管理及经营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对动物性饲料原料和动物副产品饲料原料管理的通知》(农办饲[2005]60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
《通知》规定,动物性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体的、未经过深加工、直接用于饲料生产的饲料,如鱼粉、肉骨粉、血粉、骨粉等产品。动物副产品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体,经过粉碎、喷雾干燥、制粒等物理处理后用于饲料生产的饲料,如肉、鱼、骨、血、羽毛等及其混合物。上述动物性饲料原料和动物副产品饲料原料只能用于猪、牛、羊等非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不得用于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严禁在饲料中直接添加未经高温处理的动物性饲料原料和动物副产品饲料原料。严禁在反刍动物饲料中直接或间接添加任何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从事上述动物性饲料原料和动物副产品饲料原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建立购销台帐(包括购销单位及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数量、检疫证号、入(出)库时间、运输工具名称等)。饲料生产企业采购上述原料时,必须要求供货方提供检疫合格证。严禁对上述原料进行再破碎、再粉碎或混合添加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生产精制饲料原料。
饲料添加剂的定义为: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由饲料添加剂(含添加剂量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混合料中的最高限量范围内)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