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狗算警犬?
警犬是指从事警务工作的犬只,而并非单纯指用于侦查犯罪的犬。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警犬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犬参与执法活动、开展警戒护卫和搜索、追捕等勤务”(《公安部关于贯彻坚决制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决定》)。所谓警犬,应理解为人民公安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控制的具有明显标识的用于执行任务的犬。
其次,从立法规定来看,目前对警犬无明确规定。但1984年原内务部发布的《警犬工作细则》中曾作出过界定: 警犬,是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武器。它是通过训练能够识别人员、车辆、器材等目标,并具有跟踪、搜寻、鉴别、辨认、警戒、护卫和搜爆等特殊技能的工作犬。
需要指出的是,该细则现已失效,且对警犬的定义也未作修改。从现行有效文件来看,对警犬尚无明确的认定标准。 这可能给实践带来一定困难——如何确定某犬是否属于警犬?不同部门是否有权对同一只犬作出不同认定结论?对此,我们需进一步探讨。
从学理角度来看,可以参照军队现役部队与预备役部队的关系来理解警犬与原公安部队(武警)的关系。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编成条例》明确: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承担军事任务的军人; “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则分别对应于武装警察中的“预备役警官”和“预备役战士”。据此,当一名士兵退役后,虽然其身份转为群众,但在法律规定上,他仍然具备军人的所有特征,并且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只要他在军人中。同样道理,一只经过专业培训的犬,即使离开主人,失去了“警犬”的身份,但也保留了警犬的所有特性,在遇到类似警情时,它依然会“冲锋陷阵”——这是由它的职责决定的。换句话说,只要它在警犬中。所以,我们可以说,警犬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军犬。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既然警犬是一种军用物资,那么对其管理就必须符合《军用物资供应条例》的规定。